放射性疾病按射线的作用方式和来源分为外照射和内照射放射病;
按受照剂量的大小、作用时间的长短和发病的急缓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放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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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照范围的大小和部位的不同分为全身性和局部放射损伤;
按是否伴有其他致病因素所致的损伤分为单纯放射损伤和放射性复合伤;
按辐射效应出现的早晚分为早期和晚期效应;
按发病与职业的关系分为职业性和非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放射性疾病大部分属于确定性效应,其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发病几率都随着受照剂量的增加而增加,且存在剂量阈值。另一部分为随机性效应,其发生几率与受照剂量大小有关,一般认为不存在剂量阈值。随机性效应主要是受照后远期可能发生的致癌效应,即放射性肿瘤。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放射性疾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遵循《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目录,根据劳动者的电离辐射受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与辐射作用有关的特殊实验室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综合分析、参考既往健康情况,排除其他相关疾病后做出诊断结论。
常见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处理:
1、及时进行正确的现场抢救,特别是对危及生命的损伤,应全力抢救生命。
2、尽快使受照者脱离放射源,洗消放射性沾染,采取阻滞放射性核素吸收或促进放射性核素排出的措施。
3、及时采取综合对症治疗和支持疗法。
4、对受照者尽早进行心理干预。
5、对接触电离辐射的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可防止或延缓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发生;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劳动者脱离原工作场所后,经积极治疗,疾病可好转、治愈。
6、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纳入医学随访计划。
云南省疾控中心职放所唐丽张永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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