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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卫工称被顶替教师岗位26年
山东环卫工称被顶替教师岗位26年。近日,山东东营市村民袁福春爆料称自己被人顶替教师岗位长达26年。他1982年成为利津县一名民办教师,1994年被所属小学校长口头通知落聘辞退。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看到了当年的受聘档案,他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顶替了。
据悉,当事人知道这件事情之后,经过十余年的投诉,但是都没有任何的回复,直到今年7月1日才被受理。
这件事情爆出来之后,很多经历过被辞职的人,都在想自己是不是也是被人顶替的,以至于自己本来好好的工作都被占用了。
这时候很多人都会问了,这样顶替他人上班犯法吗?凭借他人的身份获取的工资还要归还吗?
【法智普法】冒名顶替他人上班犯法吗?
冒名顶替上班是违反劳动法的,属于欺诈行为。
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诈骗罪的理解,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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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他人上班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但不构成刑事。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存在欺诈,劳动合同应当无效。但是劳动者如付出劳动,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其实有关山东顶替事件并不少,举例如下:
山东校长安排11岁儿子顶替他人入公职,被顶替者系退伍
近日,“山东校长11岁儿子冒名顶替他人入公职”一事引发热议。7月2日,山东菏泽牡丹区政府发布通报,对5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冒名者邱之豪已被“除名”开除公职,给予其父撤销党内职务和撤职处分。
此前,网友“菏泽张先生”发文称,1999年自己被当时只有11岁的一小学校长儿子冒名顶替参加工作。
山东菏泽牡丹区政府通报表示,举报人牡丹区林业局沙土林业站工作人员张健的人事档案,与被举报人邱之豪在牡丹区应急管理局工作所使用的“张健”人事档案,均存放于牡丹区人社局档案室。
经比对两套档案所填内容,除姓名相同外,所填写的学习、入伍、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等信息完全不同,不存在冒用举报人档案的问题。但是,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邱之豪(冒名张健)档案存在伪造姓名、年龄、住址、简历等问题。
自称当事人的张健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称:1997年自己退伍回到入伍所在地,1999年被分配到了牡丹区林业局,结果没想到,对方一直不让他去上班,直到2005年才由林业局介绍信分配到牡丹区沙土镇林业站。
找人打听后张健却得知,自己没上班的几年间“工资和保险一直正常发放”,这让他更纳闷了。
张健表示,2014年11月,他查到有个和自己同名、同姓、同身份证号的人在菏泽市牡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班,才知道在1999年自己被当时只有11岁名叫邱之豪的人冒名顶替,对方从那时起就一直拿着国家工资。随后,自己多方寻求说法,都不满意。
以前互联网不发达,被顶替了都不知道,希望能还被顶替者一个公道。
被顶替的人生如何赔偿
针对具体的个人救济措施,梁宏刚认为:“在民事司法上,法官应充分考虑受害人被侵害的严重程度。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对于那些严重损及他人职业选择、人生安排的案件,可以判付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被害人受教育权的恢复也非常重要。受访时,陈春秀表示,想恢复名誉,重新到山东理工大学就读,然而校方表示“无此先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此前接受采访时也曾对此提出建议:“对个人的救济,教育部可以考虑特设高考补录制度。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威结论,在提交许可(如年龄)的情况下责令有关高校补录受害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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